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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实例分析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2-08

  摘要:生活中,房屋买卖经常容易引发纠纷,然而面对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的去处理呢?怎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全面解析,希望大家能够更加了解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原告石x与被告李x原系夫妻,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x以自己名义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一处,2011年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石x和李x二人于2013年3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李x于2013年2月21日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上述房产转让给自己的情人陈x,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石x与李x的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后,石x电话联系李x说希望可以协议分割双方的房屋,但是李x在电话里却称自己已经把房子卖给别人了,现在没有房子可以分了,要钱也没有。石x一下就急了,于是跑到房子那里希望可以找到李x理论,却吃了“闭门羹”。几次之后,石x有些心灰意冷。

  石x通过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终于知道自己的房子被谁买走了,原来是丈夫在外边养的“小三”陈x。而且,两个人在诉争房屋内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很久。查明事实后,律师建议石x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李x和陈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石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作为石x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李x和陈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律师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x和陈x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侵害了石x的合法权益,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李x在夫妻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石x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私自转让地陈x的行为,侵犯了石x的共同所有权,石x有权追回。

  关于本案另一被告陈x主张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因 《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李x长期与陈x以夫妻名义在涉案房屋中共同居住,律师敏锐地抓住了两被告之间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以此证明陈x购房时是恶意的,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告李x和被告陈x均无证据证明李x在处分该房屋时已征得了原告石x同意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李x和陈x应当承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没有采纳陈x关于善意取得的辩解,从而避免了田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于法有据,判决公平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又没有委托专业房地产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使得本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实在让人遗憾惋惜。

  为此,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了涉及大额财产,不动产交易、诉讼时一定要寻找一位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免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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