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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律师助当事人获全部征收补偿款900万余元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10-08

案件核心 本案系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共有物分割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公证赠与合同与后立公证遗嘱的效力冲突,以及户籍在册人员是否属于房屋同住人。笔者代理原告许某(化名),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最终判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919万余元全部归许某所有。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私房,产权登记在许某亮(化名)、江某(化名)、许某三人名下。江某、许某亮于2003年各立公证遗嘱,将各自产权份额留给孙子许某。2014年,许某亮与许某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将其份额赠与许某。后许某亮两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均未获支持,遂于2015年另立公证遗嘱,将份额留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2018年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919万余元。许某起诉要求全部补偿款归其所有,一审胜诉。许某甲等五人上诉,主张赠与合同应以后立公证遗嘱为准,且其户籍在册、他处居住困难,应享征收利益。 律师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笔者代理原告许某,重点举证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主张该合同系诺成性双方法律行为,经公证不可撤销;许某亮后立公证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对抗已生效的公证赠与合同。同时,针对被告方主张的同住人资格,律师调取户籍资料、居住证明及他处住房调配单,证明上诉人虽户籍在册但均未实际居住,且已享受过动迁安置利益,不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令全部补偿款归许某所有。二审阶段,笔者继续代理被上诉人许某,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逐一质证:身份证、社保卡补办材料不能证明许某扣留证件;另案起诉材料与本案无关;他处住房调配单恰恰证明上诉人已享受过动迁安置。笔者强调,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后立公证遗嘱不能对抗;上诉人户籍虽在册但未实际居住,且已享受过动迁利益,不属房屋使用人。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919万余元由许某取得。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后,许某甲等五人申请再审被驳回。 案例启发 公证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双方法律行为,经公证后不可撤销,后立公证遗嘱不能对抗其效力。公房同住人认定须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或居住困难三项条件,已享受过动迁安置利益的人员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时固定户籍、居住及他处住房等关键证据,并精准把握公证赠与合同与遗嘱的效力层级,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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