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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款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6-09-11

一、案情概述

王大爷跟他的儿子、儿媳妇以及两个孙子一起住在杭州滨江区某村。多年前,王大爷在村里的老宅被政府征收拆迁了。这老宅是王大爷当年和兄弟王二爷一同建造的,不过房子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王大爷所有。现在,王二爷的儿子认为房子是他父亲和王大爷一起修的,自己却没分到征收款不合理。

 

二、律师释法

王二爷之子能否分得征收款,核心看房屋共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离规则:

房屋补偿款部分:老宅由王大爷、王二爷共同建造,二人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房屋征收补偿款(含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等)应在二人之间按贡献比例分割;王二爷去世后,其份额由王二爷之子继承,故王二爷之子有权主张该部分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大爷名下,且具有身份专属性(仅限本集体成员),该部分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区位补偿等)归王大爷及户内成员(儿子、儿媳、孙子)享有,王二爷之子无权主张。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用房,补偿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且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

被补偿人搬家时,由补偿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长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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