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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 钱怎么分?一文讲清楚→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1-14

一纸动迁公告,本是改善居住的喜讯,却可能成为亲情与利益博弈的“导火索”。

户口簿上挤满名字,谁才是真正的“同住人”?承租人签字,补偿款就归他一人?知青返沪、空挂户口、他处有房...这些复杂情形如何认定?面对动辄数百万元的征收补偿,家庭成员间对“谁能分”、“分多少”的争议屡见不鲜。

 

 

01

 


动迁补偿款从哪里来?

构成是什么?

 

 

 

上海公房(即国家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居民只有承租使用权)动迁,补偿款并非全部给到实际居住的居民。其构成主要分为两大块:

1. 给产权单位

国家/集体/单位

相当于收回房屋产权的补偿,通常是评估价格的20%。

2. 给房屋使用人

即承租人及符合条件的同住人

这部分是居民能参与分配的核心利益,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的80%:即评估价格的80%。

(2)价格补贴:计算公式通常为:评估均价 × 补贴系数(常为0.3)×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套型面积补贴(针对旧里、简屋等非成套房):这是上海政策的特色,相当于“送面积”。常见标准是每户补足15平方米(如黄浦部分地块为12平方米),按评估均价计算。

(4)各类奖励补贴: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签约进度奖、集体签约奖、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这些通常按户或按人头计算。

 

 

 

02


 

     谁有资格分钱?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1.承租人

持有公房凭证或租赁合同载明的个人/单位。

  • 特殊情况: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死亡的,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

2.共同居住人

认定“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户口在册

具体条件: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时,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

常见特殊/例外情形:

  • 服兵役、就读、服刑等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迁出的。

(2)实际居住满一年

具体条件:

  • 在征收决定公告作出之日前,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连续满一年(特殊情况可累计计算)。

常见特殊/例外情形:

  • 结婚而居住,虽不满一年但他处无房

  • 知青、支内、支边人员及其子女按政策回沪落户居住。

  •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暂时搬离,但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

(3)无其他福利房或住房困难

具体条件:

  • 在上海市他处无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俗称“福利分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居住困难(人均面积<15㎡)。

常见特殊/例外情形:

  • 他处的商品房、宅基地自建房、私房、经济适用房(需看性质)等通常不算福利房。

3.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

几种情形

  • “空挂户口”:仅有户口登记,无实际居住或居住时间严重不足。

  • 已享受福利分房且达标:已在上海他处获得福利分房(如公房分配、动迁安置、单位分房)且人均面积达到或超过15㎡标准。

  • 领取过住房补贴:曾领取过单位较大数额的购房补贴款(具备购房能力但未购房的)。

  • 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单独作为同住人认定,其居住利益随监护人享受(如增加安置面积)。

 

 

03


 

     钱怎么分?

 

 

 

1.存在符合条件的

承租人/同住人

  • 基本原则:一人一份,均等分割。承租人并不因其签约身份而享有额外份额(除非全体同住人一致同意)。

  • 可酌情多分或少分的情形(需协商或法院认定):

① 承租人或同住人的经济状况;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② 系争房屋的来源;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③ 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酌情多分;

    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④ 他处住房的取得情况;

⑤系争房屋的居住的历史演变和实际居住状况;

⑥承租人或同住人对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贡献;

⑦户籍迁入的时间长短;

⑧家族成员的居住权益。

  • 承租人去世未变更怎么办?由符合条件的在册同住人分配补偿款。

2.无符合条件的

承租人/同住人

此时,补偿款通常由征收时房屋内的全体在册户籍人员共同分割。

分配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或家庭协商时主要考虑:

  • 按户分配:例如,A家庭有3人户口在册,B家庭有2人户口在册,可能按户均分(各50%)或再结合人头微调。

  • 考虑居住历史、贡献及他处住房情况:虽不满足“三同”,但曾长期居住或有贡献的,可适当多分;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的,可能少分或不分。

  • 考虑实际需要:如特殊困难人群。

 

 

 

04

 


特殊人群与疑难情形处理

 

 

 

1. 知青、支内、支边人员

及其子女

按政策回沪落户且实际居住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商品房(非福利房),通常可认定为同住人

2. “空挂户口”人员

一般无权分得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但如果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有基于户籍人口计算的补贴或奖励(如困难补助、人头奖励),这部分补偿“空挂户口”者可能有份。

3. 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核心是区分是否属于福利性质分房(公房分配、动迁安置房、单位优惠分房等)。他处购买的商品房、继承的私房、农村宅基地房通常不影响同住人认定,除非面积特别大导致明显无居住困难。

4. 离婚、再婚家庭成员

根据离婚协议、户口状态、实际居住情况、他处住房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满足“三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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