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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没有户口,能否享受拆迁利益?配房时系未成年,算他处有房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1-07


 





基本案情



上海市黄浦区某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王母亲(已故)。户籍在册人员有张某、王3、王2、陈某、王4。王母亲与王父亲育有王1、王2等子女。王1与张某育有一女王3,王2与陈某系夫。户籍迁入在册4人,张某的户口因离退休迁入;王3因知青子女回城迁入;王2报出生迁入;陈某2008年从上海市杨浦区迁入;王4在系争房屋内报户口。张某、王1、王3实际居住至征收;王4未居住过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于他处。总共补偿款400万元,包含特殊困难对象补贴3万。



原告诉请



张某、王1、王3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特困补助归王2,剩余款项由三人享有。



被告主张



王2、陈某、王4不同意诉讼请求,认为自己符合同住人条件。



法院判决



特殊困难对象补贴3万归王2,其余补偿款归原告张某、王1、王3。张某、王3因享受知青离退休回沪政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该房屋,且张某、王3在本市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故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王1虽非系争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但其系因知青插队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且根据王1的居住证记载,王1自2013年起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居住满五年的,可以视为同住人,故王1可分得征收补偿款。

陈某、王2已在本市他处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后陈某使用了自己的职级和王2的工龄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再次享受了福利政策,故陈某、王2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不能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王4虽与其父母共同受配了杨浦区某某房屋,但受配时王4系未成年人,并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不属于他处有房。因此,张某、王1、王3认为王4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是,王4作为复杨浦区房屋的受配对象,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后王4母亲增配了静安的房屋,该房屋的同住人之一即王4且王4亦确认其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王4属于空挂户口,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张某、王1、王3三人。除特殊困难对象补贴由王1、王2享有外,其余费用由张某、王1、王3享有,因张某、王1、王3系一家人,且在本案审理中亦未提出对各自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区分,故本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



案例评析



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征收安置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被征收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以视为同住人。在本市虽无常住户口,但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受配时系未成年人,并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不属于他处有房,但是能否作为同住人享受本次的拆迁,还需要结合户口迁回来之后的居住情况,进一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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