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认定的司法实践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7-14
一、案情概述
(一)当事人关系与房屋背景
1. 房屋状况:系争房屋为上海市黄浦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项某 1。该房屋在征收时在册户籍人员共 8 人,包括项某 1 及其子女许某 1、许某 2、许某 3,许某 3 的前妻郭某、女儿许某 4,许某 2 的女儿王某 1 及外孙张某。
2. 家庭关系:项某 1 为许某 3、许某 2、许某 1 之母;郭某与许某 3 已离婚,许某 4 由郭某抚养;王某 1 为许某 2 之女,张某为王某 1 之子。
(二)征收补偿与各方主张
3. 征收补偿金额: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为 3,630,149.61 元,其中特殊困难补贴许某 3 享有 30,000 元,项某 1 享有 20,000 元。
4. 项某 1 方主张:许某 3 因在杨南新村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许某 4 因郭某不具备资格而无权分得补偿;王某 1 成年后实际居住满一年,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项某 1 作为承租人及高龄老人,许某 1 长期居住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应多分补偿款。
5. 许某 3、许某 4 方主张:许某 3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许某 4 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居住超过一年,均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王某 1 无证据证明成年后实际居住满一年,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三)法院判决结果
6. 一审判决:认定许某 3、许某 4、项某 1、许某 1 为共同居住人,判决项某 1 向许某 3 支付 900,000 元,向许某 4 支付 600,000 元,剩余补偿款归项某 1 方共有。
7. 二审判决:驳回项某 1 方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许某 3、许某 4 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王某 1 等不具备资格。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与许某 3 的资格争议
8. 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共同居住人需满足 “户籍在册 +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的基本条件。
9. 项某 1 方主张:许某 3 曾在崇明农场受配杨南新村房屋,并通过王某 2 出售该房屋,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
10. 法院认定:项某 1 方提供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显示购房人为王某 2,与许某 3 无直接关联,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许某 3 参与分房,故无法认定其享受过福利分房。许某 3 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超过一年,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二)许某 4 的居住权与资格认定
11. 项某 1 方主张:许某 4 的居住系基于郭某与许某 3 的婚姻关系,郭某离婚后搬离,许某 4 的居住属于 “借住”,不具备居住权。
12. 法院认定:许某 4 户籍于 1995 年迁入系争房屋,2004 年至 2013 年实际居住该房屋超过一年,且项某 1 方无证据证明其系 “租住” 或 “借住”,故成年后已满足实际居住条件,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三)王某 1 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13. 项某 1 方主张:王某 1 于 2001 年 9 月至 2002 年 9 月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14. 法院认定:王某 1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居委会证明等)证明成年后实际居住满一年,且许某 4 方不予认可,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此外,王某 1 之母许某 2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王某 1 的居住利益应由其父母保障,进一步排除其资格。
(四)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15. 法院考量因素:房屋来源(项某 1 作为承租人)、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时间长短、家庭关系及特殊困难情况(许某 3 为精神残疾,项某 1 为高龄老人)。
16. 分配结果合理性:一审、二审法院综合判定许某 3、许某 4、项某 1、许某 1 为共同居住人,结合特殊困难补贴后,酌情分配补偿款,既保障了各方基本权益,又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倾斜,符合公平原则。
(五)程序合法性争议
17. 项某 1 方主张:一审判决许某 3、许某 4 分得的金额超过其诉讼请求,存在程序错误。
18. 法院认定:许某 4 方一审诉讼请求为按 “五人分配” 计算(含王某 1),而一审法院认定 “四人分配”,最终判决金额未超出许某 4 方主张的总额范围,故程序合法。
三、实务启示与法律建议
(一)共同居住人认定的证据要点
19. 核心证据:户籍资料、实际居住证明(如水电气缴费记录、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分房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0. 举证责任:主张对方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 “享受过福利分房” 或 “未实际居住”,仅凭证人证言或口头陈述难以被法院采信。
(二)离婚后子女的居住权问题
21. 关键判断:子女户籍在册且成年后实际居住满一年,即使父母离婚,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若居住系基于父母婚姻关系,需证明 “持续居住” 及 “以该房屋为主要生活场所”。
(三)征收补偿分配的策略建议
22. 协商优先:征收补偿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案,避免诉讼消耗时间与成本。
23. 诉讼准备:收集房屋来源证明、居住记录、福利分房情况等证据,明确各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关注特殊群体(如残疾人、高龄老人)的法律倾斜政策。
四、结语
本案聚焦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难点,凸显了户籍、实际居住、福利分房三大要素的核心地位。司法实践中,法院注重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对 “实际居住” 的认定需达到 “持续、稳定” 的标准,而 “福利分房” 的认定则需严格审查分房主体与权利归属。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围绕上述要素指导当事人举证,结合家庭关系与征收政策制定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征收利益分割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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