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3-21
裁判要旨 1、吴某3虽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吴某3、应某已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吴某3、应某均已不属于中国公民,故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2、鉴于系争房屋中的户籍在册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故征收补偿利益可酌情分配。 上诉人 吴某1,男,1957年出生。 阮某,女,1960年出生。 吴某2,女,1986年出生。 ↔ 被上诉人 吴某3,女,1960年出生。 应某,女,1988年出生。 吴某4,男,1962年出生。 上诉人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吴某3、应某不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3.判决吴某1方享有全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吴某3应向吴某1方退还所获得的全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830,290.51元;4.判决吴某3、吴某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吴某3方辩称:不同意吴某1方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1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某3、应某因在系争房屋征收前已经入籍定居美国而丧失该公房的征收与补偿资格;2.吴某1方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资格,吴某3应向吴某1方退还所获得的全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款共计4,830,290.51元;3.判决吴某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观点及判决 一审 观点: 1. 关于承租人吴某3是否有权获得征收利益,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吴某3虽系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其已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故吴某3自动丧失我国国籍,无权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至于吴某3往返我国的频率,以及在我国的居住地点、居住时间长短,均与本案无关,法院对其该节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应某亦已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自动丧失我国国籍,无权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2. 宋馥珍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当事人对宋馥珍居住系争房屋一节事实均予以认可,现无证据证明其已享受福利分房、拆迁安置或征收利益,故其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获得征收利益。法院认为,承租人对公有房屋享有的是承租权,该权利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为准,承租人对公有房屋不享有产权,公房及公房承租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金铸去世时,上海市黄浦区X弄X号底层东后厢房屋尚未被征收,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情况、吴金铸是否享有该房屋的征收利益、该房征收利益应怎样分割,均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宋馥珍在他处已享受征收利益。另,吴某4参加本案诉讼,系基于继承宋馥珍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义务,而非其本人可参与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吴某1方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获得征收利益。 3. 综上,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应由宋馥珍一人获得。关于宋馥珍将征收补偿款赠与吴某3,系赠与合同纠纷,与本案共有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直接认定征收补偿款4,830,290.51元系宋馥珍遗产。吴某1方以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身份主张获得征收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吴某1、阮某、吴某2的诉讼请求。 二审 观点: 1. 吴某3虽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吴某3、应某已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吴某3、应某均已不属于中国公民,故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2. 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宋馥珍、吴某1方均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鉴于系争房屋中的户籍在册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故征收补偿利益可在宋馥珍、吴某1方中酌情分配。 3. 本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户籍在册人数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宋馥珍可分得1,207,572.63元,吴某1方可分得3,622,717.88元。 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吴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1、阮某、吴某2上海市黄浦区X弄X号二层东前厢及附阁房屋征收补偿款3,622,717.8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吴某1、阮某、吴某2共同负担37,831.50元,由吴某3、应某、吴某4共同负担12,6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2元,由吴某1、阮某、吴某2共同负担11,360.50元,由吴某3、应某、吴某4共同负担34,08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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