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内子女入沪政策下的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二审如何改判?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3-06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关于王某,其户籍能迁入上海系基于支内子女入沪政策,其依据行政机关投靠类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应属于依据支内子女户籍入沪的相关政策迁入,可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一审法院未将王某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 但冯某、王某依据政策迁入户籍后,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故较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冯某1方而言,两人应适当少分。 上诉人 王某,男,1975年出生。 冯某,女,1947年出生。 王某1,男,1944年出生。 ↔ 被上诉人 冯某1,男,1953年出生。 孙某,女,1954年出生。 冯某2,男,1979年出生。 上诉人上诉请求 冯某方(上诉人王某、冯某、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冯某方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588,492.96元。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冯某1方(被上诉人冯某1、孙某、冯某2)共同辩称:请求驳回冯某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诉讼请求 冯某方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要求分得其中1,566,191.84元。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观点及判决 一审 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1作为冯某的配偶,原籍吉林,长期居住在某省,与系争房屋的来源无关,迁入户籍后,也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王某迁入户籍时已成年,结合准迁证明可见,其迁入原因为投靠亲属,亦未实际居住,所以也不是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任何的征收补偿利益。而冯某系支边人员,按支边人员相关政策回沪,在本市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属于他处无房,故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对其应酌情少分。冯某1方三人征收前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且他处无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冯某及冯某1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鉴于冯某1方表示其内部的份额不需要法院另行分割,此系当事人对于自身利益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照准。 判决: 一、冯某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660,000元;二、冯某1、孙某、冯某2可分得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款1,163,153.68元;三、驳回王某、冯某、王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 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王某1是否也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关于王某1,其并非上海支内人员,其户籍随支内回沪的配偶冯某入沪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一审法院认定其并非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关于王某,其户籍能迁入上海系基于支内子女入沪政策,其依据行政机关投靠类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应属于依据支内子女户籍入沪的相关政策迁入,可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一审法院未将王某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冯某、王某依据政策迁入户籍后,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故较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冯某1方而言,两人应适当少分。就具体分得的金额,本院根据系争房屋的来源,双方实际工作、居住状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合理酌定。据此,本院酌定冯某、王某共同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100,000元,剩余征收补偿利益均由冯某1方分得。 判决: 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21)沪X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冯某、王某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100,000元; 三、冯某1、孙某、冯某2分得产权调换房屋及征收补偿款723,15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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