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房拆迁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复杂,多数案件对簿公堂的原因是公房内的人员对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其中又包含很多因素:第一,对拆迁政策的误解,第二,以内部居住协议为标准分配拆迁款。事实上,公房的拆迁款如何分割,上海高院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承租人与同住人的分配方式按均等分割即一人一份,具体再考虑实际居住、具体贡献、年老体弱等情况进行照顾。
1992年原告陈某与承租人一家达成《分户协议》,原告居住被征收房屋的亭子间,并享有灶间的二分之一使用权,上述使用部位为9.0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2.3%。争议焦点:房屋面临拆迁,故根据该协议,原告要求享有被征收房屋22.3%的房屋征收补偿份额。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综合全面考量房屋的来源、历史演变、人员户籍情况、实际居住状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单纯以家庭内部对于居住所作的安排作为唯一的考量因素进行处理。分配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作出的互相谦让、互相妥协的安排。但分配协议并不影响所有同住人对整个房屋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如果仅仅按照居住分配协议分配补偿款,必然会导致不公平。本案中法院认定公房分配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作出的互相谦让、互相妥协的安排。但分配协议并不影响所有同住人对整个房屋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如果仅仅按照居住分配协议分配补偿款,那么一开始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搬离公房的人无法享受拆迁利益,这个是非常不公平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房分配协议仅仅是为了解决居住分配问题,很多人认为居住分配协议就是对公房进行分割,这个想法错误的。法院不会仅仅以公房居住分配协议对公房动迁款进行分割。
法院在分割公房拆迁所得征收补偿款时一般会综合全面考量房屋的来源、历史演变、人员户籍情况、实际居住状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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