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崔萍律师,法律硕士,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特约嘉宾律师,曾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法律顾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律师顾问团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交警支队调解中心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企业服务中心咨询律师。 崔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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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安置公房,继承人权益认定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11-25
01 案例呈现: 1988年上海某私房动迁,王某父母与小弟获得一套安置公房,仅有三人户籍。父母离世后,小弟成为承租人并一直居住,2019年小弟意外去世(单身无子女),房屋2024年被征收,补偿款362万元。王某等兄弟姐妹主张作为继承人分割补偿款,征收部门以其非承租人且户籍不在册为由拒绝,法院驳回其起诉。 02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私房动迁安置公房的承租人生前无继受人时,其兄弟姐妹能否主张征收利益。核心在于区分“私房继承权益”与“公房承租权益”,王某等人混淆了两种权利的性质。 03 法律剖析: 1. 安置公房的权利归属:私房动迁安置的公房,承租权仅属于安置协议确定的人员(王某父母与小弟),王某未被安置,与该公房无原始利益关联。 2. 承租人资格的法定继受:根据71号令及公房租赁条例,小弟去世后,因其无共同居住人、无直系亲属,无人能依法继受承租权,公房租赁合同终止。 3. 遗产范围的排除: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仅归承租人及同住人,小弟在征收前已死亡,补偿利益不属其遗产,王某等人作为旁系亲属无继承依据。 04 法律启示: • 私房动迁时,应明确安置人员范围,未被列为安置对象的家庭成员,对后续安置公房无权益。 • 安置公房的承租人应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确保权利主体明确。 • 旁系亲属主张公房利益需具备“户籍在册+同住人资格”或“法定承租人继受资格”,否则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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