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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前妻与前继子争房产?法院:双方都没份!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2-02

上海一男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男子前妻与前继子这对亲生母子,为了这套房产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双方均无权继承!咋回事?


前妻

他曾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我们母子

2001年3月,刘女士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带着年仅8岁的儿子小武一起生活。

2008年4月,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小武与夫妇两人共同生活。

2017年12月,刘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但双方仍保持来往,张先生对小武依然视如己出。

2020年6月,张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张先生去世时既无配偶也无其他子女,其父母也都先于张先生亡故。

之后刘女士与小武,因张先生留下的房屋,闹上法庭。

刘女士表示,这套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之所以会同意放弃分割房产,是因为张先生承诺过,如果张先生未再婚育,就将房子留给刘女士母子俩共同继承,而且两人虽离婚但一直有来往,张先生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母子俩操办的,房子应当共同继承。

前继子

自己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小武却表示,不愿与母亲共同继承房屋,应由其个人继承。

小武认为,虽然母亲与继父张先生已经离婚,但他是15岁未成年人时,与继父共同生活的,继父对其尽到了扶养义务并长期生活在一起,双方已经形成了子女与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

因此,继父在没有配偶、没有父母及其他子女的情况下,他就是继父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应归他继承。

法院

再婚时继子已满15岁不认定拟制血亲

■刘女士能否继承房屋?

虽然涉案房屋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时两人在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进行房产转移登记,登记至张先生一人名下。

至于刘女士提出张先生有将涉案房屋赠予她和小武的意愿的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刘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小武能否继承房屋?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小武要求继承张先生的房产,应首先审核双方间是否成立拟制血亲。

而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时间,且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应充分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小武已十五周岁三个月,被继承人对小武的教育经济供养时间不长,故法院难以认定小武与被继承人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武要求继承张先生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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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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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是如何形成的?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受其扶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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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答案是肯定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一种,因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

(1)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第二种,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终止↓

(1)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解除、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以及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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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拟制血亲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解除。即便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已经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仍是彼此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看,有以下三种:

第一,继父母留有遗嘱且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三,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上海虹口法院、徐汇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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