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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常见法律问答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8-28

   核心内容: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产继承法律问答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房产继承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处理房产继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问:哪些房产不能继承?

  答:不能依法继承的房产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问:那些人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答: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房产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均不能继承,同意顺位的继承人至今原则上平均继承。

  问:房产继承的方式包括哪些?

  答: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种类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问:房产继承的途径包括哪些?

  答:房产继承可以公证继承也可以诉讼继承。公证继承需要所有资料齐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并交纳不高于被继承房屋份额市场价的1%的公证费。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继承,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

  问:立自书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自书遗嘱需要被继承人所有遗嘱内容全部自行书写,并且签字同时还要注明立遗嘱的时间。

  问:立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代书人和见证人必须是继承的非利害关系人。

  问: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危急情况下,且必须同时有至少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危急时刻结束后可以立其他方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再立遗嘱。

  问:存在数种遗嘱的情况下如何适用?

  答:数种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无论公证遗嘱所立时间在先还是在后均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或者公证遗嘱被撤销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问: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的养孙子女;未出生的胎儿。

  问:哪些情况可以剥夺继承权?

  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

  问:何为代位继承,那些人享有代为继承权?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限于第一顺位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限制;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适用代位继承。

  问:何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同时死亡;转继承是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转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问:继承的时效如何规定?

  答: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问: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的是否可以反悔?

  答:继承人一旦就遗产的处理问题做出明确承诺的,无论遗产是否实际分配完毕都不能任意违反,该承诺对于所有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问:继承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房产继承可以登记为按份共有也可以进行析产,房产析产的房屋归属应该结合被继承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大小、他处住房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价值的补偿款。

  问:什么叫遗赠?遗赠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答: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与遗嘱最大的却别是被继承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属于的是遗嘱,不属于的是遗赠。被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拒绝接受遗赠。

  问:何为遗赠抚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因遗赠方原因解除协议的,应对被遗赠方补偿,因被遗赠方原因解除协议的,无权主张补偿。

  问:被继承人将房屋通过遗嘱留给某子女后,又将房屋出售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问:遗产分割后又发现的未处理房产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答:遗产分割后又发现的财产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对于部分继承人恶意隐匿或者转移遗产的,可以酌情减少其可以获得的遗产份额。

  问:既有遗嘱又有法定继承同时还附带有债务的,债务应该用哪部分遗产清偿?

  答:既有遗嘱又有法定继承的,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应该先用法定集成部分归还,不足以偿还的由遗嘱部分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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