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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您了解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2-04-28

案件简述

 

原告茹某1(男)、被告茹某2(男)、茹某3(女)、茹某4(女)为亲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于2020年先后去世,留下房产一套,未留有遗嘱,茹某1与茹某2、茹某3、茹某4就该房屋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分割房屋产权份额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原被告四人每人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一,待分割时,原、被告按实际鉴定、拍卖的价值按各自继承的份额依法分割。
一审判决后,茹某1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茹某1认为房屋适宜判归其一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茹某2应不分或少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一审法官认为,该房屋是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提出对方应少分或不分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该房屋在继承人之间不能确定占有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审法官认为,茹某1一审诉讼请求为分割房屋产权份额,故一审判决每人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一并无不当,其上诉认为房屋适宜判归其一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其诉讼请求不一致;茹某2应少分或不分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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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2022)豫12民终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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