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龄购买的房产,是否不算共有房产?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5-22
案情简要 法院处理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登记在梁某七名下,其妻为马某甲,他们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梁某三、梁某四、梁某八、梁某五、梁某六、梁某二,其中梁某八之夫为韩某九,被告韩某十是韩某九与梁某八之子,原告梁某一为被告梁某四之女。1994年3月7日,某某市某某工程某某区桥南危旧房改造指挥部与梁某七达成某某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其上载有:乙方住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1.5间,建筑面积23.1平方米,居住面积14.6平方米。有正式户口9人,应安置人口9人,在应安置人口的9人中包括原告梁某一的姓名。 1995年2月22日,梁某七作为被拆迁户购房人取得由某某市某某工程某某区桥南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核发的拆迁户购房凭证,其上载有:被拆迁户购房人梁某七,工作单位某某区机务段,原住某某区XXX号,有正式住房1.5间,建筑面积23.1㎡,同处安置3口人。1995年2月22日,梁某七作为购房人与售房单位某某铁路分局达成某某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某某铁路分局将XXX号房售卖给梁某七,梁某七享受工龄优惠25%,一次性购房优惠8%;1998年8月14日,梁某七取得了XXX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某一的诉讼请求。
关于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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