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交付要交物业费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7-04
摘要: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案例】
原告吴某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约定的交房日期为三个月后。但过了第五个月,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至吴某。随后吴某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吴某缴纳这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吴某认为在从前段时间并未入住该房屋,也未享受该物业管理的服务,这笔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各执一词,移交法院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并未入住房屋,是否需要承担物业费用。
【分析】
从本案分析,原告吴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并未按时入住,也未享受物业服务,主观上并无过错。由于开发商所的原因致使吴某未能按时入住,开发商应承担该笔的物业费用。法院也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归还原告吴某物业费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如果基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未交付使用,那么业主不应承担这段时间物业的费用。
【知识拓展】
什么时候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在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后,业主应该按时收楼。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收楼时间,如不按时收楼则属于违约。而且就算业主不按时收楼,该房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风险等也要业主自行承担。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物管费的收取应该按照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开始算起。如果到交楼日期后,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因此延迟收楼的,不必缴纳物管费。就算是有销售人员口头通知业主收楼,这也不符合流程,不能算作是开发商已经通知业主收楼。在收楼时,倘若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物管费。因为这属于开发商造成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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