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01
摘要: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预售,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一、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买预售商品房要注意查看开发商的哪些证件?
购房者需要注意开发商是否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称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这两个证表明了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的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
三、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怎么走?
(一)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二)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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