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1-13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下文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案例:
原告赖某于1999年在某中学后门附近建自住宅一栋,房屋建好后,因房屋背朝大路,故在建好的房屋旁边垒出一道宽约1米、长约4米的过道以便通行。2007年3月,邻居温某以赖某的通道占用其土地为由,强行将该通道掘毁,致使赖某无法通行。赖某遂以温某侵犯其相邻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温某恢复通道。法院经现场勘察后查明,赖某住宅并无其他可用通道可供通行。
分歧:
观点一:赖某于1999年自建房屋时,应该考虑到通道问题。但是其在建房过程中,并没有将过道用地计算在内,而且在房屋建好后,未与邻居温某协商而自垒过道,其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二:赖某虽然在1999年建房时未与温某协商,但是在其自垒通道以及通道形成后长达8年的时间里,被告作为邻居应该知晓通道的存在,但是却并未提出异议,故可认为其对通道的默认。且该通道作为赖某家唯一可通行的过道存在长达8年之久,可视为历史通道。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温某作为原告赖某的邻居,在赖某垒建通道之初并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通道存在8年之久也足可以认定其已成为历史通道,该通道是赖某一家出行的唯一通道,虽然被告温某享有该通道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其强制挖掘通道的行为系侵犯温某相邻权。故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知识延伸:
一、相邻关系是怎么回事?
答: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即可行使,其设置的目的是为调节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
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相邻权虽然具有法定性和无偿性,但相邻权人如果在行使相邻权的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相邻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邻权人行使相邻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使相邻权的前提是相邻权人必须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否则无法用水、排水、通行或者铺设管线,或者虽然可以不利用相邻他方不动产实现上述目的但代价过大;
(2)在利用对方不动产时,如果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必须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案;
(3)如果造成了相邻他方的损失,必须支付赔偿金。
上一篇:这几种情况下宅基地会被收回!
下一篇:小产权房不能贷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