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与质保期并存该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6-05-11
案情
2011年4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定购销合同一份,被告采购原告出产的电炉设备1台,价值13万元。其间,合同第二项载明:“合同质量恳求、技术规范、供方对质量担任的条件和期限约好为契合公司制作规范,质保期为一年。”“签合同付定金1万元,调试结束后付5万元,运用期为三个月无故障,付清全额款。未按合同规则日期付清款则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向被告索赔”。合同签定后,原告于同年5月将设备装置调试结束并可进行出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好付款5万元,后一向到立案前也未付清全额款。原告屡次催要未果,于2013年5月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2万元及违约金4.7万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A公司违约在先,设备调试结束后,没几天又出现疑问,屡次找原告处理,原告派人调试几回后仍未处理,后来拒不出头,致使被告无法运用该设备。因而,根据合同约好,被告在为原告未调试好设备前无权恳求付出货款。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实行买卖合同过程中,质保期内、外和次序实行抗辩权的存在的处理,被告B公司是否需求付出所欠原告A公司的货款和违约金。
第一种定见以为,两边清晰约好了合同实行次序,原告A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好先为被告调试好设备,原告违约在先,其在未为被告B公司调试好设备前无权恳求付出货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签定的合同中载明晰质保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被告B公司未将标的物地数量和质量不契合约好的情形告诉原告,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应当付出原告货款和违约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是原告A公司享有次序实行抗辩权。对于次序实行抗辩权,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恳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从规则中咱们能够看出次序实行抗辩权的成立需求具有三个条件:两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款;对互负债款的实行有先后次序;先实行方未实行债款,或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该案中,在设备质保期一年内,原、被告两边互负债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好对设备进行了装置调试,并可进行出产,此时被告应付出给原告5万元。后设备出现疑问不能运用,被告B公司恳求原告供给效劳,是属后续修理。被告恳求原告供给修理效劳时,其5万元的付款早应实行结束,但其一向未实行。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行使次序实行抗辩权,回绝实行供给后续修理效劳在内的质保责任。质保期满一年后,原告不再对被告负有质保责任,被告对原告仍负有付款责任,两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款这一条件已不存在,被告的次序实行抗辩权因质保责任的消除而消除,因而对被告行使次序实行抗辩权不该支持。
二是法令清晰规则买受人对标的物及时查验的责任,对怠于查验和告诉的,视为标的物契合约好。中国现行法令对质量查验期做了如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则,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好的查验时期内查验,没有约好查验时期的,应当及时查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则,当事人约好查验时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查验时期内将标的物地数量和质量不契合约好的情形告诉出卖人。买受人怠于告诉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本案原、被告两边清晰约好了一年的质保期,庭审中,被告无证据证实在质保期内以书面或口头方法向原告建议过质量贰言,也没有证据供给被告所供产品达不到原告的出产需求,而原告也未在质量保质时期内收到被告的有关质量贰言的告诉,所以当质保期限已过,原则上视为被告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原告有权建议被告所欠的剩下货款。
三是原告A公司并未违约。原告调试完设备,被告B公司未按合同约好给付原告5万元,后原告A 公司不出头处理设备存在疑问,回绝实行质保责任,是在行使次序实行抗辩权,这种回绝本身是在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利,为《合同法》所维护,不属于违约做法。而被告B公司在原告调试好设备情况下未能按约付出5万元,明显现已构成违约,且后来B公司因设备无法运行,在质保期内又没有向A公司提出质量贰言的情况下,自行撤除,其丢失应由本身承当。综上,原告A公司有权向被告建议剩下货款及违约金。
本着两边持续协作的希望,终究,该案经法院掌管调停,原、被告达成了调停协议。